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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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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发布日期】 2006-07-25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 珉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城市污水处理的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财政、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通过城市排污设施(含构成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管、排水沟、排水渠、排水泵站,下同)排放污水的,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时开始收取。在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期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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