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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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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锦政办发〔2006〕73号
【发布日期】 2006-07-26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意见

  第一条 加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是保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本保证。根据《锦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锦政规(1997)15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坚持‘以支定收、略有结余、逐步积累’的原则,坚持缴纳养老保险费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挂钩的原则” 的规定,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保险基金征缴和养老金发放挂钩的办法(以下简称缴拨挂钩)。
  第二条 市直参保事业单位是实行缴拨挂钩办法的责任主体,应主动做到应缴尽缴,严格按照《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15号)规定“凡能支付职工工资的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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