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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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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常政办发〔2006〕62号
【发布日期】 2006-07-24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零星税源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推进依法治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升全市协税护税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零星税源委托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委托征收的原则
  全市零星税源委托各辖市、区所属乡镇、街道征收,征收管理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别监管、普遍征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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