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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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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办发〔2006〕81号
【发布日期】 2006-07-25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决定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现将《嘉兴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省、市政府贯彻实施《纲要》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原则,坚持行政层级监督原则。
  第五条 依法行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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