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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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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办发[2006]65号
【发布日期】 2006-08-16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  《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市本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直单位即采购人,是指与赣州市财政局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市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经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统一组织,将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的活动。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政府采购资金;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六条 市招标投标中心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九条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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