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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老隆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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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龙府办〔2006〕41号
【发布日期】 2006-08-08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老隆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府办〔2006〕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川县老隆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龙川县老隆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

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九年制义务教育,规范县城老隆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1999]1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县城中小学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合理划分入学区域。根据县城中小学校布局和适龄少年儿童分布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分县城中小学校入学区域。

第三条 实行新生入学公示制度。为保证学位安排公开、公平、公正,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名单和新生的有关情况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每年秋季入学前,公示期限为三天。其中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名单和新生的有关情况分两批公示,一批为在老隆地区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名单,另一批符合入学条件但没有在老隆地区幼儿园就读的新生名单,对符合入学条件的一年级新生由学校发给入学通知书。小学毕业生名单由原毕业学校公示。初中一年级入学,在免试入学的前提下,按照县教育局制定的小学毕业生升学实施方案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户籍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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