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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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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发布日期】 2006-06-26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武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武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 2006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宪生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公共信息管网以及其他市政公用事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公共利益优先、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水务、城管、交通、信息产业等各有关市政公用事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国资、审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五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政府;
  (二)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 30 年。
  第六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规划确定,具体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拟订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重大项目的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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