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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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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税进[2006]29号
【发布日期】 2006-06-27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2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加强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管理,特制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请各税务分局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好内部的学习、实施工作和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对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来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市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如下:

  一、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来料加工”,是指由国外客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必要时提供机器设备及生产技术,委托我国企业按国外客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由国外客商负责销售,我国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取工缴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根据规定,出口企业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格式附后)后,可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加工收入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本市负责出具《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是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以下简称市财税三分局)。

  二、申请开具《免税证明》的企业范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对外签订来料加工贸易合同并办理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的各类出口企业,具体包括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来料加工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将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再委托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的,由来料加工出口企业负责申请开具《免税证明》。

  三、来料加工贸易的免税管理

  (一)来料加工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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