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洛阳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洛阳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42号令)同时废止。 市长 二○○六年七月一日 洛阳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