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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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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成房物管[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7-03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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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物业管理承接验收(以下统称承接验收),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以保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为目的的检查验收。
  第四条 承接验收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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