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七月三日 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物业管理承接验收(以下统称承接验收),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以保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为目的的检查验收。 第四条 承接验收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