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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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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常政发〔2006〕93号
【发布日期】 2006-07-04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四日
 
常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医疗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其医疗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负责医疗救助的政策拟订、资金筹措和组织协调。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市财政、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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