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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法〔2006〕455号
【发布日期】 2006-07-04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06〕455号

 

各区(县)分局:

  为规范本市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试行)》(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执法单位在执法实践中遇到问题可以直接与市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文书由各分局根据附件2、3的样张自行印制。

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七月四日

 

  附件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简易程序,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简易程序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下列行为:

  1、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场所、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2、餐、饮具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3、个人卫生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4、违反健康管理的;

  5、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标识规定的。

  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行为,对其从轻处罚后实际处罚的种类、幅度属于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条 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的行为,对其减轻处罚后实际处罚的种类、幅度属于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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