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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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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交〔2006〕442号
【发布日期】 2006-07-04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
深交〔2006〕442号


  为加强我市绿色出租小汽车行业的管理,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服务,根据《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7月4日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绿色出租小汽车行业的管理,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服务,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根据《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量化评价,是指根据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情况,对企业的基本条件、经营机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按年度进行量化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评价企业和经营权延期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负责量化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量化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量化评价的具体指标及计算办法,按照本办法附件《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评价规范》)和《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计算方法》(以下简称《计算方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局设立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由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
  评价委员会主要负责企业量化评价的评审及等次确定等工作。
  第六条 设立评价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负责企业量化评价的组织、协调、相关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制定、初审及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 评价程序及办法

  第七条 量化评价应当按照企业自评、初审、公示及等次确定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 量化评价应当按照《评价规范》的量化指标计算分值,确定考评结果,分值≥90分的为优秀,分值≥80分的为良好,分值≥60分的为合格,分值<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评价规范》的量化指标自行评价,并将自评结果和以下资料报送办公室:
  (一)《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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