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区驻军军官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区驻军军官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常州市区驻军军官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部队稳定,支持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随军(含随调)的驻军现役军官配偶。 本办法也适用于驻常州市区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三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地方人事、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纳入实施就业和再就业工程,作出统筹安排。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克服困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并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凡在本市市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都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和责任。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