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湖北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湖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由征管部门和流转税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征管部门负责实物管理,包括发票的印制、进出库、仓储管理等,流转税部门负责政策管理,包括发票限量限额管理、开具管理、发售管理等。 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管理比照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管理执行。 二、税收管理员要不定期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了解有关情况,要查看回收单位的发票使用情况、财务核算情况,要对辖区内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三、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对国税机关库存的发票进行清理,对所有百元版以上版面的收购发票改版为百元版收购发票,对所有万元版以上销售发票改版为万元版及万元版以下销售发票;要对辖区内回收单位的发票进行清查,收缴百元版以上版面的收购发票,改版为百元版收购发票后,发还给企业使用,收缴万元版以上销售发票,改版为万元版及万元版以下销售发票后,发还给企业使用。 四、各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湖北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年销售金额一亿元以上的回收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主要收购对象和销售对象均不在本辖区的回收单位进行复查。发现有虚开销售发票行为的,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上述工作均要求在八月底前结束,各地要将有关情况用书面材料和表格于九月上旬前上报省局。上传路径为:\centre\流转税处\业务一组\废旧物资企业文件夹。
2006年7月19日
湖北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销售下脚(废)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产废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照顾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和利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利废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第四条 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通过主管国税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进行免税资格认定时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1),并报送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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