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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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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市发改[2006]523号
【发布日期】 2006-07-20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发改[2006]523号)
 
 
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三届52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创新投资机制,鼓励和规范社会民间投资,拓宽我市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社会、民间资金建设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
  企业引进资金的利率应低于同期人民银行颁布的基准利率。
  企业引资建设与本企业开发用地及项目建设有关联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所引进资金在偿还时原则上不予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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