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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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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市发改[2006]525号
【发布日期】 2006-07-20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发改[2006]525号)

 

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三届52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管理,规范工程概预算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概算,是指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即总概算、概算的统称,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图预算是施工图设计预算的简称,又称设计预算,它是根据施工图设计图纸、现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以及设备、材料、人工、施工机械台班等预算价格编制和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第三条 凡承担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工程建设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海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建设资金、本级财政兜底或财政贴息的银行贷款资金、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国债资金、转让出售和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产权收入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复核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工程概(预)算造价审核结果通知书》是确定项目投资额、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工程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申请贷款、办理拨款和竣工决算的依据,不能提供《工程概(预)算造价审核结果通知书》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决算等手续。

  《工程概(预)算造价审核结果通知书》同时抄送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严格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二章 审核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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