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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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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18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台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特殊困难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直接提供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给予租金减免。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二)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 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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