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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年修订)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17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年修订)

(1987年3月21日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5月7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6年2月18日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17日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峨山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云南省玉溪市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哈尼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双江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结合自治县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合实际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发挥自然资源优势,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教育,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社区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一条 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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