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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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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发布日期】 2006-06-26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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