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