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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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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政府令151号
【发布日期】 2006-06-16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鞍山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政府令151号
 
 
  《鞍山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23日鞍山市十三届人民政府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谷春立
二00六年六月十六日

鞍山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所属各行政机关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坚持层级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批评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情况,应当作为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评的内容。

第二章 监督主体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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