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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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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政府令152号
【发布日期】 2006-06-16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
政府令152号
 
 
  《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5月23日鞍山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谷春立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法制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速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论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依据法定职责有权直接决定的下列事项:
  (一)提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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