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 政府令152号 《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5月23日鞍山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谷春立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法制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速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论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依据法定职责有权直接决定的下列事项: (一)提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