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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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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丽政发〔2006〕24号
【发布日期】 2006-06-19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政发〔200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丽水市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浙江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的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非林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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