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穗机构: 现将《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协作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州经济社会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和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在外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或对其在外地设立办事机构另有管理规定的单位除外。 第三条 市协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规定。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国各地驻穗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