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葫芦岛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5月26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葫芦岛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二)当地由国家出资融资、经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与执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有形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受理投诉。各级监察机关配合发展改革部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七条 水利行政部门负责水利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八条 交通行政部门负责交通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九条 其他行政部门,按法定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监察机关应当提前介入,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范围与标准 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项目。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土地、矿产资源项目; (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