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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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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第75号
【发布日期】 2006-05-15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技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合作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奖。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在本市做出卓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围绕节能降耗、自主创新、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主题,重点奖励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适当奖励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优秀科技项目。
  市科学技术合作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奖主要用于奖励与市外(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包括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公民、组织开展科技合作,实现科技成果在本市的产业化,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赋予的奖励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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