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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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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 2006-05-26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  《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5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青年志愿服务,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不为物质报酬,自愿地以自己的劳动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行为。
  青年志愿者是指经个人申请、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
  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包括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下设的青年志愿服务站、服务队。
  第四条 共青团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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