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5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青年志愿服务,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不为物质报酬,自愿地以自己的劳动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行为。 青年志愿者是指经个人申请、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 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包括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下设的青年志愿服务站、服务队。 第四条 共青团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