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 (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全民体质,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民健身应当坚持政府支持和社会兴办相结合、科学文明、广泛参与的原则。 全民健身应当采取灵活多样、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的方式,重视挖掘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研究、推广科学健身方法。 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年度财政预算时,安排群众体育经费,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宣传全民健身知识,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