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发布公告 第5号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4日云南省教育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原云南省教委制定的《云南省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云南省教育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以人为本,确立学校自主办学地位,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中(含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学生的入学、学籍注册、升级、留级、转学、毕业、结业、肄业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逐步建立以网络技术为依托的学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 入学学籍 第四条 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招生,超出服务区域招生,应当按审批权限相应向省、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批。民办学校招生按有关规定执行。招生考试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学生按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入学。 第五条 学校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上级下达的招生计划分校制定,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州(市)直属学校按州(市)计划执行。 第六条 学校按照规定录取入学的学生,应当填写全省统一式样的学生花名册(附件一)、学生学籍登记表(附件二),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生的学籍由学校建立,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管理。学生取得学籍后,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时取得会考考籍,学籍号与考籍号一致。 学校不得为未经批准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和会考考籍。 第七条 在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在每学期开学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办理请假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