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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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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保障局  
【发文字号】 杭劳社培[2006]162号
【发布日期】 2006-08-02
【实施日期】 2006-08-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加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日

加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促进劳动者素质就业和自主创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现就加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的目的和原则
  开展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的目的是整合社会教育培训资源,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为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提供多层次、多形式、高质量的培训服务,切实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原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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