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八月二日
松阳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招标投标市场建设,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电信、电力等工程交易和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资源开发经营权出让、药品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招管委)是县政府负责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和协调全县的招标投标工作。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是招管委的办事机构,县招管办设在县发改局。具体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县的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制度,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对各职能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及标后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立全县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四)对有关投诉案件协同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