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扎实开展工业项目履约清理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二OOO年五月三十日
桐庐县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为建立与社会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实现人事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桐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代理是指人事代理机构受代理对象的委托,根据国家、省、市人事政策法规,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科学手段,对其人事业务以及人事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宜实行的代理,是一种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的新型人事管理方式。 二、人事代理工作由县人才智力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开展人事代理业务。人才交流中心与委托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委托代理对象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的,人才交流中心应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关系。 三、人事代理对象包括委托代理单位和委托代理个人。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等。个人包括被辞退、辞职、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毕业后暂未落实单位或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含“五大”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户粮、人事关系在外地、借调在本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私出国、自费留学需要人事代理的人员;自我安置的军队转业军官;非国有企业和外地驻桐机构录(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他需要人事关系委托管理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