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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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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安府发〔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8-02
【实施日期】 2006-08-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安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日
 
安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养护机制,充分调动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爱路护路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公路养护质量,确保我县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内的县道、乡道及村道适用本办法。同时,县内的桥梁、涵管、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道是指连接县城与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干线的县际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镇)政府与行政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与乡之间、乡与外部之间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乡道,连接行政村和主要居民点,主要为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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