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10月8日第七次行署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 (2005年10月8日第七次行署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促进行署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行署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的方针和政策及盟委的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行署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行署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行署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盟行署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由下列人员组成:盟长、副盟长、秘书长、盟长助理、办公厅主任、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行署实行盟长负责制,盟长领导行署的工作,副盟长协助盟长工作。 七、盟长召集并主持行署全体会议和行署常务会议。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行署全体会议或行署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盟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盟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盟长助理受盟长委托,协助盟长、副盟长负责某一方面或某几项工作。 九、盟长不在时,由常务副盟长主持工作,盟长、常务副盟长不在时,由其他副盟长依次主持工作。 十、秘书长在盟长领导下,负责处理行署的日常工作。行署组成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局长及行署议事协调机构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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