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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四期)建设验收结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教委科〔2006〕43号
【发布日期】 2006-08-02
【实施日期】 2006-08-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四期)建设验收结果的通知
沪教委科〔2006〕43号


各有关高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四期)建设方案》、《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委于2006年5月对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四期)建设进行了验收和认定。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其中已纳入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范围的29个重点学科认定其自然通过验收,验收结果不分等次。各重点学科以书面形式进行了重点学科建设总结。
  二、对另外11个重点学科采用自评与专家组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完成情况、建设管理、重点学科水平和潜力等方面进行了验收。根据专家组综合评审的结果,经我委审核,确定4个重点学科建设的验收等级为“优”,确定6个重点学科和“公共艺术”重点学科的1个学科点建设的验收等级为“良”,确定“公共艺术”重点学科的2个学科点建设的验收等级为“不合格”(详见附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四期)部分重点学科建设验收结果表》)。
  希望各重点学科及所依托学校在认真总结五年建设经验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切实加强重点学科建设,以国内外一流学科为目标,不断提高学科的整体水平及创新能力,实现学科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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