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出具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中介机构出具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凡属《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40号)中规定的需要提供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相关项目,在向地税部门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时,应附送中介机构的审核资料。 二、本通知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凡是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从事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业务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