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二ΟΟ六年八月三日
松阳县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产权交易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产权是指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包括: (一)国有企业整体或部分产(股)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权; (三)行政事业性资产、国有产权; (四)国有特许经营权;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国有产权。 第四条 国有产权交易,是指有偿出让或者受让国有产权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三)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四)遵循规范操作、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松阳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具体负责国有产权交易有关政策规则的制定,对交易活动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协同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交易违法违规案件。 县国资委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国有产权出让的相关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松阳县招标投标中心是全县集中统一的国有产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和场所。 第八条 国有产权的出让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县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及各行政事业单位。 第九条 交易受让方是指在交易活动中承受出让方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