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二ΟΟ六年八月三日
松阳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交易,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维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松阳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具体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县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利、经贸、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县招标投标中心是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在县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招标人,经县招管办核准,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范围依照《松阳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县政府职能部门同意,报县招管办核准,由业主自行选择招标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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