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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马鞍山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马政办[2006]32号《2006年第18号》
【发布日期】 2006-08-03
【实施日期】 2006-08-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马政办[2006]32号《2006年第1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皖政办明电(2006)4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要认真查找安全工作的漏洞和隐患,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监管、铁路、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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