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八月三日
松阳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参照《松阳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县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细则。 采购人是指本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政府直属投资公司。 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即单次预算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物、服务,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工程设备物资材料采购和勘察、设计、测量、监理等服务采购,应当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适用《松阳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条县招标投标中心是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县政府集中统一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六条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是政府负责采购监督管理的机构,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县审计局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县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县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七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采用的采购方式应在县招标投标中心集中进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邀请招标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