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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生态功能区划》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06〕36号
【发布日期】 2006-08-03
【实施日期】 2006-08-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生态功能区划》的意见
宜府发〔2006〕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2006年5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生态功能区划〉的批复》(川府函(2006)100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实施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实施〈四川省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川环发(2006)62号)(以下简称《区划》)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努力改善生态环境,构筑长江上游生态屏障重要支撑,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
  市、区县应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切实承担起对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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