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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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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民优字〔2006〕126号
【发布日期】 2006-08-04
【实施日期】 2006-08-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全省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6)98号文件中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补足。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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