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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执行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04
【实施日期】 2006-08-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执行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提高本市物业管理企业处置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市局决定在本市物业管理行业执行物业管理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重大事件的范围和等级
  物业管理重大事件是指在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因人为、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以及因物业管理不善,严重影响业主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物业管理重大事件按严重性和影响程度依次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并分别用红色(一级)、橙色(二级)、黄色(三级)、蓝色(四级)示警。
  二、物业管理重大事件的主要内容
  (一)一级物业管理重大事件主要内容
  1、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火灾、水患、爆炸及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房屋危险的;
  2、房屋或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在4小时内难以排除,严重影响业主和使用人使用安全的;
  3、物业管理企业有关服务人员擅自集体撤离物业管理区域,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生活的。
  (二)二级物业管理重大事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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