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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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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阜政发[2006]44号
【发布日期】 2006-08-04
【实施日期】 2006-08-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不断优化我市的发展环境,推动“工业年”建设,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调整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各县区、各部门要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严禁私自保留或变相审批。今后在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工作中,增加或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无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需市政府审批;个别调整且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市政府审批
  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纳入管理,以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名义发文。

二OO六年八月四日
 

附件:

  市政府决定取消调整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140项

  一、市经委(取消5项)

  1.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审核

  2.工业企业停产整顿审批

  3.技术改造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审核

  4.企业划型审核

  5.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许可证发放审核

  二、教育局(9项)

  (一)取消7项

  1.高职教学计划和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农村成人中专教学大纲审批

  2.高职专业修业年限审批

  3.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农村成人中专教学计划审批

  4.普通中等学校重大教学改革方案审批

  5.成人中专实施性教学计划审批

  6.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资格审批

  7.普通高校接受港澳台学生资格审批

  (二)转入日常工作2项

  1.初职教及“绿色证书”全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审批

  2.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教学指导方案核准

  三、科委(取消1项)

  技术交易奖、酬金审批

  四、公安局(4项)

  (一)取消3项

  1.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的核发

  2. 禁行路通行证的核发

  3.进京车辆检验核准

  (二)转入日常工作1项

  机动车修理业审批

  五、民政局(5项)

  (一)取消3项

  1.全市跨县(市)社团收取会费标准审批

  2.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审批

  3. 省级社区服务示范城区、示范街道审核

  (二)转入日常工作2项

  1.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

  2.社会福利机构单位等级审核.

  六、司法局(4项)

  (一)取消3项

  1.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审核

  2.公证机构的设立、撤销审核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注销审核

  (二)转入日常工作1项

  律师注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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