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土资办〔2006〕111号
【发布日期】 2006-08-04
【实施日期】 2006-08-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组织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估协发(2006)28号)的要求,省厅定于8月份办理我省2006年度到期《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换发事宜。经厅领导同意,现将有关换发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估价师为本次换证对象,并统一按照本次换证要求办理:
  (1)《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06年内届满的土地估价师;
  (2)截止2006年以前未能及时参加当年换证的土地估价师;
  (3)不符合2005年换证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未予换证,但在本次上报前补足100学时的土地估价师。
  二、换证受理时间
  2006年8月10日至9月10日为本次换证受理时间,逾期将不再集中办理换证事宜。
  三、换证程序
  1.各市国土资源局接到通知后,将换证要求通知到辖区内涉及换证的土地估价师。
  2.申请换发新证的土地估价师,应填写《<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附表一),并提交2张照片、《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3.各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换证人员按执业和非执业分别进行审核、统计和汇总,并于9月10日前将《换证人员汇总表》(附表二)(附软盘)及《<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附表一)、照片、换证费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统一上报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附表一和附表二可以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http://www.zjdlr.gov.cn/下载。)
  4.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对各市申请换证的人员名单进行复核、确认后,再统一上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办理换证事宜。
  四、换证要求
  1.此次换证对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为:截止2006年6月15日前,继续教育满100学时。
  非执业(在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单位工作)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未满100学时的,需先办理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纳入统一管理后,方可申请换证。
  2.各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审核换证人员资格,凡经审核查实,申请换证人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执业、在估价活动中不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技术标准进行评估、有编造虚假案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违规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受到查处,以及不适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