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6]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四日 十堰市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加快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规划建设区内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公路、桥梁、人防等工程。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预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发改委、规划、国土、公安、交通、环保、城管、建管、技术监督部门(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建设主管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市政、水利等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专业工程建设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