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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营业税及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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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地税发[2006]460号
【发布日期】 2006-08-04
【实施日期】 2006-08-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营业税及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460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就房地产权属登记过程中有关契税及营业税的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契税征管问题
  (一)单位购买住房的契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单位购买住房(普通住房或非普通住房)并不适用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在我市应按法定的3%税率征收契税(符合其他契税减免税条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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