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都县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现将《宁都县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四日 宁都县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帮助患大病的困难群众解决基本医疗问题,根据江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赣民发[2006]2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开展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实行医疗救助。 第三条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原则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 第四条 积极建立“医病保险为先,看病及时介入,住院主动救助,病后一次性核算”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大病医疗救助的时效性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县城乡医疗救助委员会,负责对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乡镇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医疗救助的调查核实、组织评议、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 县民政局主管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乡镇民政所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医疗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县卫生局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做好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的落实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