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字体: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04
【实施日期】 2006-08-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建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负责检查各单位依法建账情况,监管会计信息质量,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确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服务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 会计人员上岗必须持有会计证。各单位不得任用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