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2000年5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的营利性的活动,包括: (一)经营性的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村、体育场馆和其他有固定体育设施的场所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经营性的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健美、娱乐活动; (三)经营性的体育培训、辅导、咨询、信息服务; (四)经营性的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活动; (五)体育经纪活动、体育广告、展览及体育彩票的销售活动; (六)利用体育竞赛、表演、专用标志或以体育组织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以及其他体育无形资产的商业性开发; (七)体育活动、竞赛、表演及有关体育节目播映权的有偿转让; (八)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所涉及的体育项目,是指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国家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和具有增强体质、娱乐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 第五条 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领导,引导和扶持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发展。 第七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体育经营场所,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 鼓励、支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称体育经营者),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体育运动人才服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体育经营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体育经营活动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制度; (三)制定相关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和标准,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经营者进行审查; (四)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